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受伤出院后是找对车主赔偿,还是找车主保险公司赔偿。”。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正常来说,如果对方有全险,就是保险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对方不能再赔偿你了,但你说的保险赔偿的钱不够,是怎么回事呢?出事故后,交警划分责任,然后你把车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后者4S店,三方都在的情况下对车辆定损,定损的价格保险公司认可了,就可以修车了,车修好了,对方来交费,也是给对方,然后对方拿着到他的保险公司报销,报销后对方再把钱给你,因为报销款是打进对方银行卡内的。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决方案2:
正常来说,如果对方有全险,就是保险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对方不能再赔偿你了,但你说的保险赔偿的钱不够,是怎么回事呢?出事故后,交警划分责任,然后你把车开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后者4S店,三方都在的情况下对车辆定损,定损的价格保险公司认可了,就可以修车了,车修好了,对方来交费,也是给对方,然后对方拿着到他的保险公司报销,报销后对方再把钱给你,因为报销款是打进对方银行卡内的。
你最好吧事故经过都说清楚,特别是保险为什么不赔偿你所有的损失,理由是什么?然后大家才能帮你。
解决方案3:
直接起诉对方司机、车主、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解决方案4:
找车主赔偿即可。保险公司是报销费用给车主(被保险人)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决方案5:
答:找车主赔偿。保险公司是报销费用给车主(被保险人)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