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郑州市市金雀路188号出租给乙方,其中场地600平方及一间办公室,每月租金为2500元整。
2、乙方租赁场地用于存放商品车辆(含微型轿车)。
3、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建筑结构和用途。
4、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 月 日止。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内起,甲方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租金自场地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5、租金每月交纳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当月租金2500元(二千五百元整)交付甲方。甲方不提供租赁发票,场地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应保证场地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保证乙方商品车辆的安全;乙方使用中,调动车辆时需通知甲方,无乙方人员或调车单时,甲方不允许调动,晚上乙方可安排人员和甲方共同承担夜间安全。
8、甲方为乙方租赁的场地安装水、电表,在租赁期内,场地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
9、合同期满1个月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续租,合同到期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场地,乙方添置用于经营所有的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5日内全部搬离。
10、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场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当日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场地严重受损,或乙方承租的场地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终止合同,不承担乙方其他损失,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2.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对目标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权。本租赁合同是对目标土地唯一及排他的租赁。至本合同签署日止,目标土地未设置抵押权及其他影响乙方行使租赁权利的权利限制。
2)甲方保证目标土地符合乙方的使用用途,保证乙方以该用途进行相关报批手续时不会受到阻碍。
3)租赁期内如任何第三方与甲方就目标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纠纷,甲方负责抗辩及承担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中不具时间限制的保证、承诺、责任或其它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如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中途解除本合同。任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退还乙方所缴纳租金。
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代表人:
乙方(公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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