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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2022-04-01 来源:步旅网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派律师及聘期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如果指派律师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暂无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另行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临时接替指派律师的工作。聘期为壹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顾问律师的任务和服务范围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甲方的委托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规定费用项下的服务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2)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并修改甲方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3)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应甲方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5)应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动向;

  (6)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

  (7)就甲方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

  (8)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9)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2、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

  在规定费用的服务以外,乙方还应提供以下业务服务,费用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有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就甲方在运营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出具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

  (2)就甲方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代表甲方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3)在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代表甲方参与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诉讼。

  (4)其它经双方确认的重大专案法律服务。

  三、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

  顾问律师采取不固定工作方式。遇有需咨询办理的事务,甲方可随时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顾问律师;如需顾问律师到甲方处办理,需提前1天预约;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四、顾问律师的权利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了正确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除了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定的权利:

  1、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顾问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顾问律师的义务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除了承担《律师法》规定的义务外,还承担以下特定的义务:

  1、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职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

  3、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随时通知乙方正在处理的法律事务的进展程度,遵守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七、法律顾问费及付费方式

  甲方聘请乙方壹年的法律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选择方式 支付顾问费:

  方式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

  方式二:甲方分批支付顾问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双方另定协议,乙方给予优先服务。

  八、其他费用支出

  (1)法定或政府机关或指定组织规定的费用: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条项下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法定的和政府机关规定的费用,如登记费、工商查询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承担。

  (2)长途旅行费用: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人员为办理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长途旅行交通费用、食宿费和通讯费等,其标准为:出租车费、机票实报实销,住宿费按当地三星级宾馆住宿标准实报实销,津贴人民币100元/人/天。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代理行为非法或无效。

  3、甲方基于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所付费用结算后多余部分退回。

  4、乙方基于甲方违约或基于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十、其他

  (1)其他补充条款: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不续签的,本合同将自动续延;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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