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 (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一)建筑名称: (二)安装施工范围: A集中报警系统 B区域报警系统 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D卤代烷灭火系统 E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F泡沫灭火系统 G氨气灭火系统 H蒸汽灭火系统 I干粉灭火系统 J消防控制系统 K消火栓系统
(三)开工日期:年月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图纸、预算交付
(一)甲方在开工前十日向乙方提供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 贰 套。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十日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 合同价款、拨款和结算
(一)合同价款(含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
(二)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预付款
(三)设备到达甲方,甲方付给乙方设备款
(四)消防设施验收前,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 ;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进度款 。保修期满,甲方付给余款 详见附加条款 。
第四条 设备和材料供应:详见附加条款 。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方便和存放设备的场地;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及时组织验收并付款;
(二)乙方:应及时采购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确需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七条 验收和工程质量
(一)乙方在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施工技 术档案,甲方在十日内组织验收;
(二)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八条 保修
(一)保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 贰 年;
(三)保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场地、图纸资料、用水用电方便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合同款,每日按工程的0.3﹪向乙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总造价的0.3﹪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实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 )的方式解决: A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如需担保,另立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其它 详见附加条款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地 址:
乙方(章)
地 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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