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监察厅、省安监局《关于我省5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浙监[20xx]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报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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