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借款人:
贷款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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