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孙国峰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原则,由乙方承担甲方的铺面用来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 铺面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年租金为一年5万元整。
二、 铺面租期为陆年,不到陆年按违约算。
三、 租金支付方法,租金为每年支付一次。
四、 乙方在租用期间有该铺子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甲方拥有所有权。
五、 乙方在租用期间,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承担责任:承租私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承租方托欠租金交纳期限十天的
六、 市场的房租、保险、税由甲方承担,通迅费、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
七、 甲乙双方出租到期协议即终止。若乙方需继续租用,乙方应在协议期满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八、 房租交纳日期至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1日。
九、 双方如有悔约,按一年房租的双倍赔偿。
十、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的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5月31日 20xx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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