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精神文明办、残联、劳教所:
十文明办()9号、十残联()56号和十劳教办字()4号文分别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编办复字()89号和鄂编发()65号文件精神,鉴于中央和省文明办增加“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职责情况,同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增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科,配科长1名。
二、为加强市残联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同意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同时挂维权部的牌子。
三、为加强市劳教所法制调研工作,同意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企业指导科同时挂法制调研科的牌子。
此复。
x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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