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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

2020-07-28 来源:步旅网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水埋藏条件;

  2)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为评价;的各类建筑作出地基基础类型的判断及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步分析评价;

  6)在勘探中发现有地貌单元交接部分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以加密;

  7)勘探中判断基础入岩层(中风化或微风化)时,则要求深入完整岩层厚度不小于5米;

  8)其他要求详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xx)。 如果本合同技术要求与现行规范不一致,按高标准执行。

  1.6按相应地质勘察规范确定。

  第二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完备性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壹式陆份。

  第三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3.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的时间:

  3.1.1成果要求:地下水稳定水位;

  2)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基岩面等高线图;

  3)各岩、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和土工试验成果表,满足能按承载力变形计算地基的要求数据;

  4)水质分析报告及侵蚀性能评价;

  5)地震基本烈度,场地土类型及地震液化可能性评价;

  6)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容重、承载力、液限、塑限、压缩模量、变形模量、内磨擦角、内聚力等);

  7)基础结构方案建议,并提供天然地基或桩基各设计数据;

  8)按勘察规范对拟建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进行评价及建议,明确设计的采用值。

  3.1.2 (勘察报告),其中外业工作为 天,出具勘察报告时间为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3.1.3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为甲方通知开工时间后 天内完成。

  3.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3.2.1 含但不限于按照规范要求须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钻探、标准贯入试验、入岩、取样、岩石抗压实验、土工实验、孔位测量、设备进退场费、技术工作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税金等一切该项目有关的费用,施工单位负责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且费用自理,住宿自理。

  3.2.2 本工程预估工程总进尺为 元(大写 ),结算按实际进尺计算工程量。

  3.3.1合同生效后 天内承包人及机械进场,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全部付清结算价款。

  3.3.2勘察人向甲方申请结算款时应提供等额有效的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价款。

  第四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4.1 发包人责任

  4.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详附件资料。

  4.1.2 发包人以现有场地交付承包人。

  4.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4.1.4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4.2 勘察人责任

  4.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并对其负责。

  4.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勘察费200 %。

  4.2.3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2.4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勘察人员在勘察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而出现的质量事故勘察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5.2如果在工种期内发生争议,在未取得裁决之前,双方均继续工程工作,除非双方同意暂停工程工作,否则任何一方停止工作均违约处理,按违约责任赔偿。

  5.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1、 勘察人应对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安全负责,若非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勘察人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2、 勘察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勘察所掌握的与该地块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成果,负保密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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