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变更公司住所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xx年03月31日在会议室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李彬召开并主持,由公司股东李彬、魏兆琪参加,经股东讨论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公司住所由原来的“沧州市朝阳路御银房地产五楼”变更为“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26#”;
2、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同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股东签字: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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