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2、产品规格为: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使用证件说明
1、乙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给甲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使用。首次加工生产的产品需在 叁万元以上方提供以上三证,并甲方一次性支付预付金 拾 万元。
2、甲方在乙方生产加工之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标签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规行为,后果自负;并视为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拒绝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生产分装)。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证明。
4单为准。除以上产品外其他产品乙方概不负责。
5、若非乙方加工的产品,冒用乙方证件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没收预付金。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
2、乙方仅是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过程的一个制造、灌装以及包装的工序。只承担生产分装产品品质行为的企业,不承担甲方一切销售行为及债权债务的责任!
3、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包装材料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结算方式
甲方在与乙方确认加工生产订单、签订《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之同时,乙方从预付款中扣取该订单费用总额。每次生产订单金额如超过预付金余额,须补足款项乙方才进行生产。
第六条 产品交付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由乙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3、交货时间:在包材、款项到位的情况下 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验货的标准及方法
1、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当天内完成。
3、甲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
4、提出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一周内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在一周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期限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在委托加工订单上补充。如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生产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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