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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2022-09-24 来源:步旅网

  采购方: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政编码:410100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0731-83572212 传真:0731-82872761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职务:

  电 话: 传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2)按双方每次确认的订单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产品的交货单位: 。 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代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自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3运输方式: 。

  4.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4.5现场卸货及费用由 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5.1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如第一条所约定的提交货时间。

  5.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5.3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计日罚款。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 6.1产品的价格如第一条。

  6.2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七条 货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产品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2)月度结算,即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应付款项;

  (3)季度结算,即次个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季度的应付款项。 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交合格的往来票据。 第八条 验收方法

  8.1验收时间:提/交货3日内。 8.2验收手段:提/交货现场验收。

  8.3验收标准:按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标准执行。 8.4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 第十条 售后承诺

  乙方对其供应的产品售后承诺如下: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0.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10.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0.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3其它未尽事宜: 。

  甲方(公章):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编:410100 电话:0731-83572212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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