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作业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条款
第一条 农机作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提供的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2.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或作业条件特殊的,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约定作业质量或甲方进行作业示范,征得乙方认可后,再作为大面积作业质量标准。
3.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好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2.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额及时支付费用;
3.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按规范规程操作;
4.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
4.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5.应按约定方式和数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甲方作业提供便利条件或组织验收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机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日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