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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承包合同

2024-05-03 来源:步旅网

  甲方(作业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条款

  第一条 农机作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提供的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2.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或作业条件特殊的,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约定作业质量或甲方进行作业示范,征得乙方认可后,再作为大面积作业质量标准。

  3.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好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2.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额及时支付费用;

  3.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按规范规程操作;

  4.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

  4.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5.应按约定方式和数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甲方作业提供便利条件或组织验收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机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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