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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