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公司某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经理部住址: 法人住所地: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钢材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品种、价格和规格
1.1以上所列数量是乙方能够保证供应的数量,但并不作为本同甲方必须购买的数量。最终履行的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1.2 以上单价包含各种税费、运杂费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1.3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实际需求的数量是否小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以及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乙方不得提出价格上涨的要求。
第二条 质量及检验
2.1 钢材规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钢材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钢材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2.2 甲方出具验收单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2.3 甲方可以在货到工地后的60天内,按照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约定,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
2.4 乙方在交付钢材时应提供材质证明书(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条 交货方式
3.1 交货地点: 3.2 交货时间按照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3 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货到3.1条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办理物资的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3.4 乙方负责在指定地点的卸货,由甲方派员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初验和数量进行验收,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甲方所派人员无权对价格进行确认。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下列付款条款为参照条款,具体付款方式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4.4条不可删除)
4.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此款冲抵首期付款。(如果有就保留此条,如果没有约定,就删除该条)
4.2 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办理月结算后由甲方向乙方付款,以上结算为周期结算,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进行最后结算。
(4.2 按照乙方供货的数量到达 吨时,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4.3 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
4.4 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双方约定,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
4.5 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办理钢材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手续,在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向其出具的相关收货单据全面提交;否则在办理结算后,对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视为已经结算完毕,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乙方供货保证
5.1 乙方负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如果乙方迟延付货超过5天或乙方拒绝履行,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不得转让条款
6.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法人机关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某某项目经理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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