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项下的产品
第二条 规格:品质指标符合以下标准
备注:该油品不含煤焦油、废机油、轮胎油、动植物油、化工废料等影响船舶使用或损害船舶设备的物质。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 油库。
3、交货方法:由甲方自备运输工具到油库提货,可分批提货。 第四条 付款
1、付款时间:每批次货物提货完毕并经最终检验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3日内付清所提批次货物数量百分之九十的货款。若付款期内计价未结束,双方暂根据每批次货物提货当天新加坡普氏现货收盘价所对应的人民币单价支付货款,待计价结束后结清。
2、付款方式:甲方以 方式向乙方以下账户支付货款: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五条 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
1、甲、乙双方同意货物的数量以 油库出库为准,出库数与码头量船数误差超出千分之二部分由乙方承担;质量以独立商检机构化验结果为准,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2、甲、乙双方在出库管道中抽取油样封存,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 独立商检机构SGS 做出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据此作为交货、付款及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 风险转移
在 油库码头,当货物经过油库与甲方所派船舶的法兰盘接口时,货物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除依本条第1项约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外,每拖延一日,应按 元/吨·日向甲方支付仓储费,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 日内(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计为第1日,下同)仍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总额 %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日内仍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并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并承担调换货费用(含甲方为调换货支付的费用);因调换造成延期交货的, 延期在 日以内,乙方依本条第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 日不能交货或不能全部交货的,甲方有权依本条第3、4项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乙方依本条第3、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中国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 4、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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