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交通运输局
乙方:*有限公司
为了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__年第5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要求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__〕37号和〔20__〕2号决定,经招标确定*有限公司为道路旅客运输独家经营单位(中标等相关文件附后),负责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和经营工作。经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许经营内容及有效期限
1、县域内原有126台农村客运车辆及经营权由乙方进行收购,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许可乙方相关经营范围、期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验。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许可经营期限。
3、乙方在被授予特许经营权,且完成所有车辆收购后,作为唯一的道路运输企业,享有在独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营运及相关业务,以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
第二条 政策保障
1、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扶持政策及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给予每年每车5万元运营补贴或按实际运输成本和车辆数予以补贴。
2、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和补助补贴。争取的资金做为企业再发展和投入,不能因争取到了而取消和减少县政府的经营补贴资金。
第三条 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行业规范
1、服务质量标准 :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2、安全管理及行业规范: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改造计划及运营方案
1、车辆投放及线路开通。乙方投入运营后,首批投入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开通—邢襄古镇、抗大路—浆水公交线路;按照交通发展规划如期投入所需的全部纯电动的公交车辆,依次开通邢左线—路罗、邢和线—将军墓、—宋家庄、邢昔线—宋家庄等主线,实行公交运营模式。现有的农村班线实行农村班车运营模式,实现县域内公交和班车并行经营;公交车、班车配置空调、语音报站、刷卡器、全智能支付、北斗动态监控、视频监控等设施。
2、首末班:冬季首班运营时间6:30,末班运行时间17:00;夏季首班运营时间6:00,末班运行时间18:00。运营时间由乙方根据县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季节与运营实际适时调整。
3、发车间隔:公交发车间隔20—40分钟/班,高峰时段、节假日及春节期间,根据需要增加班次。
4、公交票制:公交票价执行阶梯式票价,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票价。
5、建立智能公交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动态地获取实时交通信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调度。方便公众出行、提高营运效率和服务水平,缓解目前城乡交通拥堵状况。
6、运营管理: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乙方将各线路运营质量每日上报甲方,对运营趟次完成率、首末班准点率、发车准点率、安全事故、有责事故等每日形成数据报表。公交车刷卡器实现银联卡联网。
7、协调*市公交公司退出西部山区经营线路,以便更好调整服务力度,更好的方便旅客便利出行。
第五条 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
1、由乙方垫资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停放处、保养处、充电处、职工办公楼、司乘公寓等的建设。公用设施建成后,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待第三方评估完成后进行回购。
2、乙方负责站亭等客运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确保其能够满足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的公用设施建设提供审批手续和上级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资金补贴和投入。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3、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5、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包车等无审批程序擅自运营车辆,规范公交服务市场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当履行的责任
1、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年度客运经营计划。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
4、执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价格标准;
5、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7、加强对营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车辆、设施完好并符合城乡公交发展要求。
8、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合理的服务建议。
第八条 乙方的服务承诺及承担的社会义务承诺
1、乙方的服务承诺:把公交打造成政府满意的公交服务的样板工程。
2、乙方承担社会义务的承诺:离休干部、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和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凭证享受免费乘车;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免费乘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乘车政策。
第九条 紧急调用权和处置权
1、在社会发生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需要调用乙方的车辆、人员、公交设施及物资;决定临时调整乙方线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措施,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甲方可以强制实施。
2、依照前款规定调用车辆、公交设施及物资的,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承担政府其他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本条“紧急情况”是指:
(1)发生骚乱、暴动、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举行大型会议、赛事、演出、纪念等团体活动、迅速疏散、运送人群。
(2)抢险救灾,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延续、提前收回、临时接管、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解除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服务。
3、甲方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本协议时,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乙方须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一年,按照规定申请延长特许权期限,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延长特许经营优先权。甲方应在考虑保证乙方人员、资产及服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给予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性。
5、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照公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擅自转让、出租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3)未经公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6、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调整规划,造成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甲方对乙方资产按第三方评估或协议进行合理处置、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安置,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在特许经营权变更或终止程序完成前,乙方应保证公交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由甲方认可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担保。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提出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风险分担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特许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包括因政府管辖权变更调整),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已无任何保障或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4、本协议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不因政府和相关部门撤并及管辖权的变更归属而发生变化,要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和本协议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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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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