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企业住所”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出资方式”栏中,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签名。经营期限在相应数字上打“√”或填写时间。
3、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
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投资人身份证;
四、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六、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产权证复印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及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签名或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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