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继续拆改煤烧圆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内仍未拆改的煤烧圆窑,已停止使用的不准续烧;仍在使用的限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关停;1999年12月30日之前,所有煤烧圆窑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拆改。
二、对于危及群众安全,继续污染环境的煤烧圆窑和烟囱坚决予以拆除;重新启用复烧的煤烧圆窑依法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新建煤烧圆窑,所有煤烧圆窑不得承包、租赁、变卖,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四、环保部门每季度在景德镇日报和电视台向社会公布煤烧圆窑拆改计划执行结果。市煤烧圆窑拆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8528471),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县、区、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拆改煤烧圆窑计划作好安排,落实到单位,并与煤烧圆窑产权单位签订责任状。
特此通告。
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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