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采购清单把货物送到施工现场。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乙方提供本材料批次的具有国家权威的检验报告。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件】
2.交货方法:由甲方指定地点送到,并由乙方负责搬运。
3接货单位(或接货人):其他人员无权接受,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送货。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2.产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结款单据必须有甲方材料员签字,否则不予结款。
3.任何一方伪造或更改货物单据的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验收方法:
1.乙方在材料送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入库,由此给甲方造成窝工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 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货款的15%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 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 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 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 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 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15%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 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 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 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 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 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 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 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货物确定后甲方不可退货。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 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 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结款时间由双方协商。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 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 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 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 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 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 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 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议;乙方送货范围为杨凌区周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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