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八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
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分类:法律 | 标签: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支付方法
20xx-10-22 15:53阅读(338)评论(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李于20xx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xx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假设小李每月工资都为20xx元。
问题一:20xx年6月30日合同正常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20xx元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时,小李仅能获得0.2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如果20xx年4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违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违法),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本案中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xx元(20xx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不到半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月工资20xx元(20xx年4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1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问题三、如果20xx年3月30日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对于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5.5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月工资20xx元(20xx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2万元,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20xx元(20xx年3月30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0.5个月×2倍=0.2万元。即劳动合同被公司违法提前解除时,小李能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和0.2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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