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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会计

2020-11-24 来源:步旅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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