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时间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同意于年月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日程安排
1、乙方应正常工作至年月日,并应在年月日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最后计薪日为 解除日。
三、相关费用
1、除正常发放的每月工资外,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所有补偿。
2、就乙方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甲方额外支付补偿人民币 元。乙方同意不得再就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进行投诉。任何情况下如发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则乙方应立即将该项补偿返还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则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四、双方在此确认
均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档案转移、年休假等各方面)。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五、工作交接特别约定
六、保密义务
乙方于在职时所掌握到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严禁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任何有关管理、技术性或商业情报,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法律追溯权;乙方不应从事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
七、其它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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