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校视情给予表彰,可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1、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协同公安机关破获木校范围内的各种政治、刑事案件,或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家、集体和职工财产、生命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妥善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教转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5、因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嘉奖、记功的。
二、 失职、违章行为尚不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规、处罚的,按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扣除奖金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1、同有关人员未打招呼翻墙越门进入校园的
2、不尽法律义务、知情不报、隐瞒违法犯罪等有碍于案件侦破的
3、看、抄、传、听黄色淫秽书刊、图片、录像的
4、故意损坏学校内部装饰或各种标志的
5、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
6、参与赌博的
7、违反制度引起火警的
8、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与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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