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创建无烟学校,提升我校国家级改革示范校、国家级重点校形象,特对在全校禁烟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体教工尤其是中层以上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全校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学校制度和国家法规权威,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二、全体教工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尤其是对学生要做到言传身教,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校内各种工作不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各处室、各级部要严格监督管理,不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各处室、各级部办公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中层以上领导要带头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处罚措施:1.教工在校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一学期被发现三次,除罚款外,取消当学期评优评先资格。2.对在校内吸烟者实行连带责任处罚制,教工被发现抽烟,对本处室、级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处室、级部负责人被发现吸烟,对主管校长罚款100元;副校长抽烟,对校长也相应罚款100元。3.对屡次处罚仍不能改正者,交由学校纪检部门处理。4.发现一次处室、级部乱扔烟头,对该处室或级部办公室负责人(即该办公室主人)罚款50元。七、请全校教工互相监督,模范遵守学校规定,同时劝阻外来人员不要在校内吸烟。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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