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十章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居间服务的事宜,达成居间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居间服务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推介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潜在客户,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尽力促成甲方与乙方推介的客户就该项目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合作合同。
2、乙方负责向其推介的客户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甲方视乙方要求协助接触洽谈,但是否接受乙方推介客户提出的合作条件,由甲方自行决策。
3、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区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乙方若需推介广东省行政区域外的客户的,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二、居间服务费
1、乙方促成推介的客户与甲方签署项目合作合同的,甲方于该合作合同生效后日内,按该合作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收款后日内负责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2、不论是否促成客户与甲方签署合作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居间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推介的客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不得以直接方式绕过乙方与该客户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除非乙方同意或乙方已放弃该客户。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为非履行本合同目的而使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主动归还剩余资料给甲方。
3、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是甲方的代表或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其推介的客户,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甲方任何经营或技术信息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果乙方泄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到期终止,如果需要续约的,双方另行协商。在合同到期前乙方推介的客户,在合同期满个月内与甲方签订合作合同的,视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主张居间服务费;若合同期满超过个月后,乙方推介的客户与甲方签署合作合同的,乙方不得享受居间服务费。
六、合同的生效、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任一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以提前日单方无责地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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