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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21-08-30 来源:步旅网


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站自2009年实行联网计重收费以来,车主为了获取利益想尽各种方法偷逃通行费。目前这种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已经成为严重扰乱高速公路运营秩序的顽疾,它不仅给各收费运营主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营管理秩序,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格局。本文将从我国收费公路的历史沿革、偷逃现状入手,通过阐述我国治理偷逃通行费行为的实践做法,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构建合理完善的规制体系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收费公路 偷逃 规制 特权

一、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及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现状

(一)我国收费公路历史发展

自建国起,我国的公路建设就迅猛发展,由解放初期的通车公路8万多公里发展到1978年的89万公里。在改革开放20年的努力中,我国公路建设事业更是勇创辉煌,不但高速公路实现了零的突破,而且通车里程居世界第二。

1981年我国最早收费公路在广东省出现。由于广东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展迅速,而当时广东省的公路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广东省在1981年集资贷款1.5亿港元,在全国首先实现了贷款建路(桥)收费,发展公路交通的新路子。1984年随着国务院对公路建设“贷款修路,收费还款”政策的正式出台,收费公路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

1992年根据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各省市为推动经济迅速发展、筹集资金,加快了收费公路建设的步伐,使其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收费公路从规制上划分为政府还贷型收费公路和经营型收费公路两类。前者的收费主体是政府所属机构,而后者的收费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两类收费公路从规模上看,还贷型占主导地位。

(二)我国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现状

随着收费公路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各地,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对收费公路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高速公路作为收费公路的一种,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如影随形。自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站自2009年实行联网计重收费以来,车主为了获取利益更是想尽各种方法偷逃通行费,目前偷逃手段已经越来越“高明”.。轰动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罪犯就是通过伪造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来偷逃高速公路

通行费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不仅给经营主体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秩序与安全环境,加大了高速公路偿债压力,长期以往恐将成为财政和金融隐患。

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基本理论

(一)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

高速公路作为收费公路的一种,其经济属性经过学者的研究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它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有着公共性和商品性等多重经济属性。与纯公共性产品、私人物品不同,准公共产品一般是部分付款购买,政府、市场都可提供、具有拥挤性质,例如运输系统、邮政服务。

(二)高速公路的法律属性

从民法理论来看,公路无论收费与否,都属于“有体物”,是不动产的一种,我国95%的高速公路都是收费公路。

在公法学上,高速公路属于 “公物”。我国目前还没有“公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公物,则是公法意义上的物,是指由行政主体提供的直接用于公共目的的物,包括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主要由公法给予规范和制约。”“物之所以为‘公物’,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意思要件。”这种观点从行政主体、公共利益以及公法规制三个方面比较全面揭示了公物的内涵。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性质

首先,高速公路通行费不同于税收。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则是有对价的,支付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就享受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其次,高速公路通行费与市场社会中私人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也有本质不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标准是由政府经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听证、审批等程序后定价。

根据我国学者高培勇的观点,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使用费的范畴。“使用费,是政府部门对公共实施的使用者,按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汽车驾驶执照费……如同政府行为根本不同与企业行为一样,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的政府收费同一种牟利手段的经营性的企业收费,其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不能也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就是政府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项特定通行者收取一定数量金钱的费用,兼有公私法双重属性。

三、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立法、司法实践

由于近几年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尤为猖狂,为进一步治理、惩罚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关于办理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初稿)等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1月26日颁布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调理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拒不缴费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10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利用套牌车互换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犯罪嫌疑人马勇、万能,该案是四川省首例骗取车辆号牌并交换高速路通行卡、偷逃通行费的案件。2011年12月15日上午,震惊全国的“”天价过路费案件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等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行为的介入,沉重打击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这种新型了违法犯罪行为。

(二)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权限模糊,执法者素质低下

收费公路的监管体制一般情况下涉及公路经营管理者、公路主管部门、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三个主体,当行为触犯刑法时还有检察机构及法院介入。三个主体分工不同,权限不同。公路经营管理者在行为人未交通行费的情况下仅有拒绝其通过的权利,没有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仅对一般的偷逃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只有在行为人的偷逃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才能对其依法予以处罚。实践中由于收费公路管理主体权限不同但界限模糊,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给了不法分子不少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主体多元化且监管权限不清,加之利益的驱动,有部分执法者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致使一些违法车辆长期偷逃通行费。

2.偷逃行为性质不明确,规制手段泛行政化、泛刑事化

我国目前以《收费公路条例》为中心建立了收费公路体系,然而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监管主体与使用人不明确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在偷逃公路通行费行为甚为猖獗的今天,“天价过路费”等案件引来了无数媒体、舆论的关注,利用行政法、刑法等严厉手段打击偷逃行为、杀一儆百的声音高涨,忽略了收费公路的准公共性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随意介入导致成本的无限增加、寻求救济的过程漫长,甚至因此产生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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