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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汛应急管理制度

2023-03-07 来源:步旅网


安全防汛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防汛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中央物资管理坚持 “ 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 ” 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 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

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 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物资 储备 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 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调 用

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 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 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 国家防总启动 Ⅰ级或 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 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 s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15]400 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15]400 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

第五章 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应在每年 5 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物资 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 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 [2004]241 号)同时废止。

防台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2015-06-23 13:12 | #2楼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作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台防汛安全管理。

3、防台防汛重点部位:

1.泵房、配电房及集装箱堆场内电控柜等设备设施。

2.码头的机械设备。

4、启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码头日常的防台防汛工作,由码头应急小组负责。

2.特殊情况下,防台防汛小组成员应昼夜值班指挥防台防汛工作。

5、汛期检查:

1.汛期前,应急小组对下列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1)集装箱防风带是否绑扎好;

(2)堆场下水道是否有堵塞;

(3)码头配电箱是否已断电,且锁好箱;

(4)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机械是否摆放安全;

(5)正面吊、堆高机等大型机械是否已做好防护;

(6)门机是否已做防风措施;

(7)船舶是否已离港避风;

(8)办公楼、查验平台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

2.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应急小组及时汇总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6、汛期物资准备:

(1)准备足够的沙石并装好备用;

(2)准备铁铲、镐头等工具,以做疏通之用;

(3)准备绳索、家具,以备加固捆-绑用;

(4)准备安全带、救生圈等,以备抢险抢救用;

(5)准备检修工具,以做抢修之用。

7、恶劣气候下的操作:

1.雷雨时停止装卸船作业。

2.强风时:

(1)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登高作业。

(2)必要时,人员应根据公司命令撤离码头现场。

3.暴雨时认真检查排水疏通情况,发现堵塞应及时排除。认真检查配电房是否进水,必要时联系停电。地位房屋应在门口堵上沙袋以防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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