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概念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1.2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1.重大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这样做,一者可以及时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二者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积累经验,为今后的安全管理预先制定科学的事故处理方案打好基础;三者可以有效防止有些人利用某些施工单位由于怕承担责任对事故瞒而不报,进而滋生的工伤诈骗等现象发生。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包括的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人员和排除险情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应当准确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 1.3重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人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所属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
此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按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1.4重大事故的处理
1.职能部门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4.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后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80日;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3)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
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
(4)存档的主要内容
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资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受理人员的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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