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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2021-07-20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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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作者:王启杰 孙艳萍 段庆广 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1期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目前我们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统分结合的经营主体出现了严重分化。一方面由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释放,农户家庭经营得到了迅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发展条件的缺乏,集体统一经营特别是集体经济出现严重萎缩。从吉林省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出路狭窄,动力不足,村级集体经济总量小、层次低、实力弱、发展慢的状况比较严重,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缺失。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已经与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核心问题是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入手,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的区分,阐述了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并提出了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来源于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由“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演变而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独立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区分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做出决议。”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就一种代行职能,也从另一侧面说明,村民委员会没有真正的经济职能,其所谓的“经济职能”,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缺失的情况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种管理职能,而不是直接经营的职能。严格来讲,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它的经营管理职能是间接的,是为村民自治服务的。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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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情况的汇报》中,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了说明: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3如何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既要练“外功”,即重点抓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更重要的是练“内功”,即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同时,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走历史“老路”,也不是“回头看”,而是适应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现代运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当前,只要提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不是建与不建的问题,而是不得不建的问题。原因有三:一是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绕不开、躲不过;二是从实践上讲,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操作过程中会有很大风险;三是从操作层面讲,不解决这个问题,村级集体经济这个老大难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破解,因为村级集体经济不是政策和资金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农村基层组织和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所以,我们认为应将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核心内容来抓,重点推动健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此为抓手,逐步或在符合条件的村建立和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存并立、各司其职、有序运行的农村基层管理体系。一是间接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通过由村级组织直接领办创办合作社或公司等形式,大力推行合作制、股份制,特别是股份合作制经济来实现。二是直接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符合条件的村,通过明晰产权、专门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成员资格边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通过依法选举等程序进行,逐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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