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食堂工作人员资格:厨师入职需进行餐饮业健康检查,需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书、需持有厨师等级证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第二条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条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时不得佩戴戒指、手镯和耳环等饰物.
第四条工作时要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分菜员或食堂打菜人员要戴口罩,不得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
第五条 工作人员需做到“四不\":即不留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留长发、蓄胡须;不在操作时吸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物。
第六条洗手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
第七条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防止头发及头皮屑落入食品中。
第八条 炊事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 食堂管理员每天班前对厨师及厨工的个人卫生及着装进行检查,后勤部管理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进行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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