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
太白星座商住楼安装工程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陕西益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太白星座商住楼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 建筑面积:56934.25平方米 .
工程结构类型、层数:框剪结构、地下2层,地上32层.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太白星座商住楼安装工程施工承包,承包范围主要为太白星座安装施工图的设计内容(动力、照明、火灾报警、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弱电系统的暗埋部分),下列工程属甲方分包工程:电视、电话、宽带、对讲、发电机系统的配线及设备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1月15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10 月 6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合格 等级。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叁仟玖佰零壹万元(人民币)¥:39010000元。(不含养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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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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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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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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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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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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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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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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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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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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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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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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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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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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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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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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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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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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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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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合同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费用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合同签订5天内提供六套图纸(包括三套用作竣工图纸),标准图集及相关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外传、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郭尔军 职务: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涉及全局工程进度的工程暂停;涉及改变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标。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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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吉宏文 职务:发包人驻工地代表
职权:负责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进行管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工作中的行为和指令均视为发包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指令。
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 7、项目经理
姓名:张全军 职务: 项目经理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依据合同、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7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已引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二分司)协商解决。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里,水电费按投标报价为准,决算时不做调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开通;施工
场地内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硬化,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通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6日内完成根据陕西省及属地政府有关部门
规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批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1.(6)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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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1.(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进场前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一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②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材料及劳动力安排等);③每月25 日前申报截至当月15日的月进度付款报表;④开工后15天内提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需求总计划;⑤在需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日期前的45天,且在每月25日前申报月详细材料设备到货计划;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8)款。达到省级文明工地要求,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开工证前(含开工证)业务等合法手续。②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③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④甲方接到监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5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乙方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乙方须考虑污水处理办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乙方应在现场配备备用发电机,在临时断电时能够提供施工电力,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⑦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⑧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期(月)施工计划》和《本期(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期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工程量、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⑨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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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⑩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含三方施工合同、甲方分包工程)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含三方施工合同、甲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和三方施工合同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安全等向甲方负11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责。○
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时间十日前。
10.1.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监理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相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增加费用。
10.1.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十四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和顺延工期,并不计取窝工损失费。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工种调整,不计取误工费,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
13.1.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2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a. 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b. 甲方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
c. 因甲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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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甲方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e.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1%以上者;
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
非上述原因,乙方未按以上控制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总工期未拖延,该扣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返还;如总工期拖延,该扣款不退,且按合同相关条款另扣总工期延误款);并且甲方有权将未完成项目重新发包,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即完成工期控制时间表中的第 12 项),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时,除合同中工期节点相关扣款不再归还外,且每延期1天,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四、质量与验收 15.1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GB50300—2001各项《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合格等级。
15.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
15.1.2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卫生间排水管、电气竖井、水表井、卫生洁具安装),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5.1.3为保证户户精品,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一起在工程竣工前三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甲方确定以三次为宜。保证在房子移交物业的时候基本消除户内洁具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
15.1.4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1.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1.6达到约定质量标准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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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17条。除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程验收外,中间验收部分:±0.00、主体封顶。 19、工程试车
19.4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由承包人对给水系统进行水压实验、清洗、消毒;排水系统进行通水、通球实验;对供暖系统进行打压;人防施工及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负责实施);消防系统样品抽检、现场检测、单项验收由施工方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环境保护标准。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明工地目标为省级文明工地,承包人严格按陕西省文明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实施,安全施工。承包人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采取的任何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需价款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当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社会价格浮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新增项目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价同招标上限控制价下浮比例进行调整。
②清单工程量与竣工图实际工程量不相同时,以双方认定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③因承包人漏报及报价失误的项目不予调整。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23.4 合同价款:
23.4.1 本合同价款按照2009陕西省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2009价目表及相关费率计算,工程预算总价下浮8%(下浮不含甲供设备及认价材料)的造价为合同总价。 23.4.2 本工程要求乙方组织的验收: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无 25、工程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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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应附相应计算书。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数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部分,经审核后在竣工时结算。
26、工程款支付
按月形象进度的80%(扣甲供材、四项保险费、分包工程费、税金)于审核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付至工程价款的80%(扣甲供材、四项保险费、分包工程费、税金)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按质量监督部门及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完成资料归档手续,且承包人结清施工水、电费用,并经第三方审计结算审核生效后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转为质量保修金。
重大工程变更、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审核双方确认后支付。 七、材料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本工程除约定供应的材料外,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并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产地、品牌范围采购,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前,必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后方可购买,则按不合格处理,并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凡在认质认价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单项分包、劳务分包等严格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参与,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和单项分包、劳务分包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以此价格作为最终决算的依据。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4.(1)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4.(2)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27.4.(3)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4.(4)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4.(5)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4.(6)款。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按甲供材料表供应材料设备,并对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按指定价从合同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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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间、地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后确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经甲方认质认价,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进行招标,由承包人负责同中标厂商签订购货合同,按供货厂方中标价进行结算;凡不进行招标的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方可采购,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如果采购价小于(大于)暂定价则需要扣除(加上)材料差价及材料差价部分的税金等。无论是招标确定的材料价还是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均为到达工地仓库价格、承包人计取2.2%的采保费后进入工程决算。凡是暂定价部分,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若发包人的认质认价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承包人计取1%的保管费。甲供设备、材料和认质认价材料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自主承担,决算时不予调整
28.2须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见附表一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变更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价款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7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相关人员的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
甲方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变更工程价款在结算时一般不予调整(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本期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变更工程价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报或未上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时不再计入。
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确认: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取;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计取;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签证价格(取费标准及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经甲方确认后计取。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凭原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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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工作联系单格式(格式见附件二),此单须经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审定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甲方奖励给乙方10%,本费用在结算时支付。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①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其增减工程量涉及的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标价5%或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不超过清单工程量10%时,依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授予时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且原中标价中措施项目费不变。
②若增减工程量涉及的款额超过上述范围时,原中标综合单价不变, 工程量按实际增减后工程量为准。措施项目费应按以下标准调整:造价变更减少时,除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和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外,其余按中标时相应措施费占分部分项合价同等比例减少。变更增加时除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和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外,其余变更部分相应措施费按变增工程量及计价规则中对应措施费标准计取措施费,并按原中标时措施费同上限价中措施费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增加措施费额,经业主确认后,做为结算的依据。
③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漏项或清单量偏差及因发包人或设计人原因新增的变更项目发生时均按变更对待,工程量以实际签证量为准。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认质认价,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在类似工程价格的基础上组成新的单价,按新的单价办理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原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结算单价,按确认的结算单价办理结算。
31.2 通用条款31.2~31.6中工程师均指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竣工图及完整资料文件三套。工程竣工验收前,资料必须通过城建档案馆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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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33、竣工结算
33.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经发包方委托审价机构审定且竣工资料归档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一次付清除预留5%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尾款。
33.8预留金系发包人掌握使用的费用,应凭签证支付,节余时发包人收回。
33.9工程保险费属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交费用,承包人凭有效票据在投标时所报保险费限额内报销。
33.10平行发包项目结算时承包人按平行发包项目的审定价×5%计取配合管理费。 33.11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对工程进行施工优化,优化方案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且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26.4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用条款》33.3条改为:竣工结算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核定后,由于发包人原因30天内若不能如数支付除5%的保修金外的余款,从第31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误10日内的,工期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的罚款承包人;工期延误超过10日的,从第11日开始,工期每延误一天按10000元罚款承包人,罚款累计数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5%。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要求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工期延误在10日以内的每天按1000元罚款承包人;工期延误超过10日的,从第11日起,工期每延误一天按4000元罚款承包人,罚款累计数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合同价的3%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发布)有关规定处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工地,每周工作日不少于3天,外出必须取得监理和发包人的许可,否则每天1天罚款500元。
37、争议
37.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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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
电视、电话、宽带、对讲、发电机系统的配线及设备安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本合同40.1、40.2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40.1、40.2保险费,在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表五中报价,保险费结算时以票据实结。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0.4条。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承包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招聘的农民工工资,当承包人申报当期进度款计划时应一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将承包人所欠的工资额扣除,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47.2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免费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47.3 承包人施工工地必须达到省级文明工地,严格按文明工地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47.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施工情况及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如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整改,每次视情节罚款500~5000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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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47.5乙方应在本项目执行GB\\TB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除通报认证单位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47.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47.7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乙方应按停工时间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47.8甲方或监理有权对乙方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乙方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1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47.9乙方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
47.10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47.11施工中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甲方将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47.1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7.13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工作服:施工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穿着各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上装。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 机械操作人员戴兰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甲方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甲方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
47.1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47.15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否则由甲方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47.16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7.17承包人临时设施、现场围挡、材料堆场等的位置必须服从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要求承包人腾出占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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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陕西益兴实业发展公司
承包人(全称):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延安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目联合工房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无。
二、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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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3%,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0日内无息退还100%。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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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认价材料 配电箱 电线、电缆 钢材 空调设备 阀门、水表 给水设备 消防箱 火灾报警系统器材及设备 备注 直径≥50毫米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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