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罪犯监督档案
姓名:
类别:
编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
重点监督罪犯的基本情况 姓名 现 名 出生日期 别 名 文化程度 籍贯 婚姻状况 原职务 原政治面貌 性 别 民 族 身份 证号 原户籍 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或职业 家庭 住址 拘留 日期 逮捕 日期 判决 日期 拘留机关 逮捕机关 判决机关 刑种刑期 入监日期 (留所服刑日期) 判决前被羁 押的看守所 罪名 刑期起止 现所在监区及从事工种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主要犯罪事实 关 系 姓名 年 龄 工作单位(职务)及住址 2
家庭 主要 成员 主要 社会 关系
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减刑情减刑 次数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提请日期 裁定日期 裁定法院 减刑幅度 年 月 日 理 由 原居住地监管机关 减刑理由 况 第7次 第8次 新的刑满释放日期 假释情况 提请日期 释放日期 裁定日期 裁定机关 新的刑满释放日期 呈报机关 决定日期 年 月 日 决定机关 保外期限 保呈报日期 外就医情况 续保情况 释放日期 疾病情况 原居住地监管机关 诊断医院 新的刑满释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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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调换监管场所及工种变换情况 原监管场所 调换原因 多次调动情况 调换日期 批准机关 原从事工种 变换原因 多次变换情况 变换日期 批准人 出入监情况 出监时间 归监 时间 出监事由 批准领导 检察监督情况 带押民警 违法 时间 违法现象 涉及民警 纠正情况 备注 填报人: 建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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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点罪犯监督档案说明
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九类罪犯逐人建档,进行重点监督。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的罪犯(含保外就医罪犯)由派驻该监管场所的检察室负责建档,县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建档。
二、档案表首页的“类别”,指需建档的九类罪犯,具体为: (一)职务犯罪的罪犯。既包括我省定点关押的原任国家公务员科长以上职务的职务犯罪罪犯,也包括非定点关押的科长以下职务的职务犯罪罪犯。
(二)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1)涉黑罪犯: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定罪量刑的罪犯。(2)涉恶罪犯:指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注明为“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罪犯。(3)涉毒罪犯:指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特指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罪犯。
(四)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顽固犯为:(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2)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3)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4)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危险犯为:(1)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2)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3)有重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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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的;(4)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五)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指经过监管机关批准,较长时间从事文化技术教员、图书管理员、监督岗等辅助监管干警管理工作的罪犯。
(六)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以上减刑的罪犯。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和无期徒刑直接减到18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在三次以内。
(七)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指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留所服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法定留所的罪犯,不作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建立档案的要求。
(八)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指服刑中途期间单独调换监狱、看守所的罪犯,或者不按定点交付执行的罪犯。不包括因监管工作需要,批量调换监狱的罪犯。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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