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3.1 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2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3.3 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3.4 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3.5 学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
5.1 院长、院党总支书记;
5.2 本院有代表性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5.3 学院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5.4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6.1 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
6.2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务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长审核、聘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应有新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9.1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9.2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但当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9.3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9.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9.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0.1 获得有关本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10.1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10.1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10.1 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2.1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12.2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2.3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12.4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因公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从基数中扣除。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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