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之不履行
2020-03-19
来源:步旅网
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之不履行 许磷哲 摘要: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 结执行程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泊,另一方 面是违法的社会成本偏低。作为应对,申请执行人一方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还应逐步完善 社会管理体系,不断加大拒不履行的社会成本。 关键词: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社会管理体系;违法成本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 (三)司法应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 请,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鉴于不同情形,案件执行人员通常会采取不 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同的执行措施。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 第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诸如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 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款、依法拍卖对其名下房产等。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 第二,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如 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效力上中止或终 有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符合条件的,可追加保证人为本案 结此次执行程序。其实质是,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 被执行人。 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对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视为得到全部 制措施。 实现,当事人之间由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 三、完善建议 当事人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如果执行和解 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在进一步加大 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 执行力度的同时,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进一步应对: 务关系的改变在实体上不发生效力,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未得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以完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未消灭。人民法院仍应依当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中。 事人的申请而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但据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了 应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 二、执行和解协议之不履行 定》第一条就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一)原因分析 的义务,并具有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在案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 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所列情形中,第五条就是被执行人无正当 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按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问题。探究其原因,主 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的第六条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第一、拖延执行、恶意规避。有些被执行人是法院里的“常客”, 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 他们通常欠债较多,并且对法院的执行程序与流程了如指掌。这部分被 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 执行人在执行前期,通常会积极的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态度诚恳的与 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 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跑路”的时机成熟时,便 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 一逃了之。 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二、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有些被执行人在执行的初期,具有全 对失信、不讲信誉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政府采购、招 部或部分的履行能力,他们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家 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程度 庭变故或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后续履行不能。 与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等相联系,不仅有利于督促案件被 第三、经营困难、重组倒闭。部分被执行人主体是公司或企业。因 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还对他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经营不普、资金链断裂或涉案较多,企业濒临破产倒闭。在与申请执行 虽然信用“黑名单制度”现已设立,但还应当进一步推广与完善。 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虽有心履行法律义务,但后续往往履行不能。 诸如,应逐步将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到该黑名单 (二)消极后果 中;对于“上榜”后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的,还应有具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造成以下不利后果: 体规制;另外,还应严格把关,谨防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首先,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人民法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加大拒不履行的社会成本。 重要主体,是国家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 目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延迟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法 诸如法律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等。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 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如果法律文书得不到 履行法院判决的社会成本较低。除了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追究刑 有效执行,势必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事责任外,社会管理层面对“老赖”的制约目前尚不严格。部分案件的 其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有些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 被执行人逃至外省后,继续在当地“潇洒逍遥”。 议,是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促成的。如果被执行人不按规定履行,当事 因此,只有加强司法联动、逐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加大被执行人 人之间的矛盾很容易转移到法院层面。执行和解协议得不到有效落实,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社会成本,才能从客观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不仅对申请人的利益是一种损失,更会引起申请人的抵触情绪,甚至引 治建设的进程。 起上访等局面,从而不利于矛盾的调处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例如,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公共服务、文 再次,使失信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执行过程中,不排除某些“老 化娱乐、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与制约,加大其违法的社会成 赖”熟悉法院执行流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只是为其“跑路” 本,从而在外部机制上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到位的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做好时间上的准备。被执行人这种失信的行径,不仅仅侵害了申请执行 (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 作者简介:许鳞哲(1985一),男,山东淄博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Bus。n 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