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7-06 【生效日期】199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工程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第九条 第九条 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该工程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管理用范围地,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森林资源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群众兴办的堤防、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及管理范围用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剂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
种植工程防护林、草,防汛抢险和管理设施建设。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五十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三十米;
(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三百米,左右岸不小于一百米; (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十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五米;
(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五十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要水利工程和受益及影响范围在两个市(行署)以上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市(行署)范围内跨县的水利工程,由市(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场、电力、林业、森工、交通、工矿、城建、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利用国家水利投资和企事业资金共同兴建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库、灌溉、排水、堤防等水利工程可由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协调本管理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堤坝、排灌渠道、涵闸、涵洞、渡槽、管道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设计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章 工程利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等蓄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和防洪调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具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防洪调度计划,服从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并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河道上水利工程运用,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权益,局部服从整体,团结互让,按照统一的水利规划及有关协议执行。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提出用水计划,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计划内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对
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灌溉、排水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渠系配套工程设施,做到能灌,能排,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工程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十八、二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水利工程物资、器材、设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生工程防洪排涝现状标准以下的洪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责任。因发生超工程防洪排涝现状标准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黑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手机震动,来一条微信消息,他说:“我开好房间了,等你!他们都说你技术
好,我想试试真假。真的,我平时对你也不错吧,你可不能让我干等着呀。”
她回:“那好吧,你先等我,我在家里,先洗个澡,换身衣服吧。”
半个小时后,她问:“你在哪里开房?”
“欢乐斗地主,电信一区,12号房间,不见不散哦。”
“给老娘滚!”
当然,以上是个笑话。不过,近日成都一家燃气公司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董事长在微信里发了一个六十块钱的红包,三名员工一时手痒,按耐不住诱惑,结果伸手一抢纷纷中招:工作时间玩手机,罚款五百!
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董事长表示:“我为了了解大家的思想动态,所以加入了员工的微信群里。”
贵董事长显然忘记了,微信是一款私人社交APP,主要用于朋友间的情感交流,如果谈工作,我们有OA或IMO等专门的办公协作软件。
如果公司实在不成气候,一时没有使用这样的专业应用程序,也应当提前与员工约定,公司把QQ或者微信当做办公交流的专用软件。
没有事先的约定,董事长从微信里冒出来,就是以“朋友”的身份,而非“老板”的身份。朋友发红包,抢还是不抢呢?朋友上班抢红包,罚还是不罚呢?
显然,天真的员工把董事长当做了朋友,所以抢了红包,而老谋深算的董事长没有把员工当做朋友,所以罚了员工。
试探是一把双刃剑,你在试探别人的时候,往往先暴露了自己
。
然而,朋友圈里的试探之风经久不衰。
最常见的试探:“清清吧,不用回。试试吧,复制我发的消息,找到微信里的设置,通用,群发助手,全选,粘贴复制的信息发送就行,谁的发送失败了,就是把你拉黑了,你再扔掉那些尸体就OK啦!”
发出这种试探信息的人,骨子里肯定极端自卑,而且平时很可能不大受待见,要不怎么老怀疑自己被朋友删了呢?像马云,我猜他一定不会纠结于自己是不是被微信好友给删了。
我一般收到这样的消息,会当下把对方拉黑。既然你连这点做人的底气都没有,咱俩之间的友谊连这点信任的基础都没有,我还有必要把你保留在我的朋友圈里吗?
试探朋友关系的升级版,是在朋友圈求助。“临时急用,不多,就两千, 哪位朋友方便的话请来电告诉我,事情万分紧急,不挨着问了,谢谢!”
看到这样的信息,是朋友的自然要赶紧打个电话,电话接通那边却是云淡风轻,“没事儿,我就试试。”你丫小学没毕业吧,狼来了的故事听过没?下次你再说有急事,我可保不准是真是假,到时候看我帮不帮你。还有,刚才急着打电话,晾了个好几亿的大单,你赔不赔?你当我像你这么闲呢!!
还有一种另类的试探,是从网上狂下美女图片,把自己的朋友圈打扮的花枝招展,然后换个昵称,换张头像,给自己的老公来一句:“帅哥,约吗?”
如果老公回一个心花怒放的表情,得咧,回去跪搓衣板吧。小公主碎了一地的玻璃心,一时半会儿是哄不好了。要是老公如柳下惠般一本正经,事情就这样完美收工了吗?不,她会继续下载更妖艳更动人的图片,直到有一天老公随口地问一句:“请问多少钱一晚?”
男人记住,女人试探的时候,往往心里已经有了预设的结果,预设的结果没有出现,那就是自己试探的还不够。带着一种不见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落泪的执着,女人生生把幸福推向远方。
女人,试想一下,假如你是一个男人,遇见一个才貌双全不求名利,一心只想倒贴给你的凡间仙子,难道你不会动心?
试探人性的弱点,只会暴露自己的无知。
而这样的试探,有百害而无一利,却有很多无知的朋友乐此不疲。
所以说,如果你缺乏安全感,不知道你的朋友是否把你当朋友,也不知道你的爱人是否把你当爱人,那你不妨多学习,多打扮,充实内心,提升自己。记住,你若盛开,蝴蝶自来,无味的试探,只会使
你化身荆棘,刺痛别人,刺伤自己! 生活有压力,经济有压力,学业有压力,晋升有压力,人际关系有压力,情感世界有压力,婚姻也有压力……人们的交谈中,无不涉及林林总总的压力。压力像汽油桶被打翻,弥散到现代生活的各个领域,散发着浓烈的气味,我们躲不胜躲,防不胜防,它不定在哪个瞬间就燃起火焰。
其实,适当的压力是保持活性的重要条件。
如果空气没有了压力,我们的呼吸就会衰竭;
如果血液没有了压力,我们的四肢就会瘫痪;
如果水管子没有了压力,那结果是让任何一个住在高层楼房的人都噤若寒蝉的,你将失去可饮可用的清洁水。
20世纪的石油英雄“王铁人”也说过,“井无压力不出油,人无压力不进步”.
只是这压力须适度。比如冬日里柔柔的阳光照在身上,这是一种轻松的压力,让我们温暖和振奋。设想这压力增加十倍,在吐鲁番酷热的夏季,大伙儿只有躲到地窖里才能过活。假如这压力继续增加,到了百倍千倍,结果就是人们成了一堆焦炭了。
现代人常常陷于压力构建的如焚困境之中。也许是某一方面的压力过强,也许是多方面的压力综合在一起。如是后者,单独某一方面的压力尚可容忍,但积少成多、日积月累,细微的压力堆积起来就成了如山的重负。金属都有疲劳的时候,遑论血肉之躯?如不减压,真怕有一天成了齑粉。
如果你因压力忙到无力自拔,忙到昏天黑地,忘记了自己的生日和家人的聚会,忘掉了自己如此辛辛苦苦究竟是为了什么,如果你想改变,就试着了解压力吧。寻找压力的种种成因,为扑朔迷离、捉摸不定的压力画像,澄清了我们对压力的迷惘之处,让折磨我们的压力毒蛇从林莽之中现形,让我们对压力的全貌和运转的轨迹有较为详尽的了解。中国的兵法上有句古话,叫“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你认识到了你所承受的压力的强度和种类,在某种程度上你就已经钉住了压力毒蛇的“七寸”.
明白了压力的起承转合,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减压方式之后,你的呼吸就会轻松一点,胸中的块垒也会松动出些许的空隙。坚持下去,持之以恒,你就会一寸寸地脱离沉重的压力,把自己成功地拔出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