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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大全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规定定稿版

2020-04-14 来源:步旅网


财务制度大全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职工加班费及特殊工种津贴管理办

第一章 职工加班工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劳动者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二条 人员范围:经营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时间标准:在法定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作期间,每四小时即为半个工作日,每八小时即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加班工资报酬标准:

1.工作日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两倍;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应发日工资的三倍。 第五条 加班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报酬=(每月应发工资额/22.5)*应发日工资倍数 第六条 加班费用:

1.餐费:应尽量在食堂就餐;若超过就餐时间可自行外出就餐, 就餐标准15元/人(注:就餐后凭发票报销)。

2. 车费:晚间九点以后若乘坐地铁不便或家住远郊的可乘坐出 租车下班。

第七条 加班时间的核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加班,职工应尽

量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其所交待的本职工作。公司严禁在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上网或做非工作有关的事而引起不必要的加班。各部门加班前需事先向部门经理请示并填制加班申请表。

第二章 特殊工种津贴管理

第八条 现代企业管理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鼓励财务人员更好的履行其职责,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及外资等不同企业类型的情况,并结合公司效益的实际状况特对本公司财务岗位制定如下津贴规定。

第九条 津贴范围:点钞费、用眼保护费、长期伏案作业费、电脑辐射防护费、财务岗位风险津贴费

第十条 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附注:上市公司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250元,外资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500元,国有企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200元) 第十一条 津贴按标准每月发放,由总经理核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

北京全聚德股份公司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加 班 申 请 表

部门:

姓名 加班时间 加班内容 月 日 区间 累计小时 部门经理: 申请人:

顾问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公司的战略性规划及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避免经营管理上的失误,董事会对本公司所聘请的顾问作如下规定:从公司健康的角度考虑公司有必要聘请专家顾问。

第二章 顾问及咨询人员的聘请

第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设立常年顾问委员会,联系人为董事会秘书,另外公司所聘用的常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有公司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通过;

第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聘请独 立董事;

第四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应在每季度或每半年由董事会秘书召集并在董事长支持下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时间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其会议纪要由董事秘书负责整理,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层聘请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工作成果由董事会评议;

第五条 经理决策层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临时聘请顾问公司或咨询人员,例如:管理咨询公司、财务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经理决策层聘请的临时顾问及咨询人员,应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核准; 第六条 被聘请的公司或人员的资格:

1. 本公司所聘用的顾问及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或 是本行业的权威人士;

2.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必须是具备证券及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及律师;

第七条 聘请顾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发放聘书(对个人);

第三章 顾问咨询费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层面所聘请的顾问委员会中的专家级顾问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支付其劳务报酬(税后),并支付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中专家的劳务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具体的费用可参考公司的规模、业务量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费用水平确定;

第十条 经理层聘请的临时顾问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支付其劳务报酬(其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承担);临时顾问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经营管理层可对其食宿,交通等问题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费用支出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为了节约公司开支、杜绝浪费,避免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用公

费进行吃喝享受,以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故有必要对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第二章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中需要开支的餐费、礼品费、旅游费等项目的支出,公司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及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本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预算管理,为减少纳税调

第三条

整及税务费用,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注:税法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条 因对外工作联系的需要,股份公司总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全年预算的70%,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全年预算的30%;

第五条 各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各店管理人员对卫生、银行、税务、公安、交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往来开支,还包括各店管理人员通过到其他餐馆就餐进行的参观学习费。分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本部各部门的业务招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进行。

第六条 本部的各部门经理请客前,需得到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或口头的同意。股份公司各部门经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限额每次为500元。报销时需经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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