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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供暖合同纠纷供暖企业未同热用户签订合同的司法解

2021-09-29 来源:步旅网
最高法关于供暖合同纠纷供暖企业未同热用户签订合

同的司法解

室内温度不达标如何取证?王先生2014年入住新居后,家里冬天供暖季室温经常不达标。但是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并且王先生未与供暖企业签订供热合同,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王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

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最为常见。这类纠纷中,往往是采暖业主胜诉率较低,其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

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发生涉暖纠纷后,如果所在省市有地方规定,则依据地方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来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用户没有合同约定,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

闲置房屋是否交纳暖气费?张女士有多处住房,其中一处集中供暖的房产常年空置,上年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通过诉讼向张女士追索供暖费,但后者认为自己并未居住该房屋,当然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供暖基本费用。

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以没有在房屋内居住、且未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交供暖费用,从而引发供热纠纷。这种情形下,用户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是因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单个用户停热后,其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却必须保留。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为此,从保障大多数用户的基本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单个用户暂停供暖,其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当然,交费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租房取暖费该由谁交纳?小吴出租了一个二居室。签租房合同是在春天,没考虑到供暖问题。近日,小吴发现楼道里贴出了一张收

取供暖费的通知,这才想到当初和租客签合同时未涉及到供暖问题,合同里没有明确供暖费由谁支付。于是小吴立刻和租客商量,租金里没有包含供暖费,因此租客应当支付该笔费用,但租客表示,应该由房东交纳。面对一大笔供暖费用小吴叫苦不迭。

一般情况下,在出租民宅或公寓时,物业、供暖等相关费用应由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出租方交纳。因为大多数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已经将物业、供暖等费用平均折算到了每月的房租里。但如果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已经在合同里规定,出租方的租金不含物业、供暖等费用,或是明确“谁居住谁交费”,那么,供暖费就应由承租方交纳。

供暖设施漏水致损应向谁追索?去年暖气打压试水时,因楼上邻居家热水管跑水,导致楼下张某家厨房、橱柜被泡及影视墙等多处被毁。张某随后以此为由拒绝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家中财产受损一事,待损失确定后,可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在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应向供热公司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跑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事发后可找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还可以书面记录现场情况,要求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向相应的侵权方主张权利。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道漏水,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一旦跑

水造成损失由供暖公司负责;若是支线管道,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住户承担责任。三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既可能是管道维护不当,也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只有确定谁是“被告”后才能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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