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该条例共包括六款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和途径。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由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申请可以递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
第二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组成人员。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组成并进行,其中包括主任和若干委员。主任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家组成。
第三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医学鉴定。勘查和鉴定的结果应当写入工伤认定报告中。工伤认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做出认定决定,并将决定书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四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受伤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预防措施的规定,并且受伤事故的发生地、时间与工作有密切关系。工伤认定还要依据医学鉴定的结果,判断受伤是否符合工伤的定义。
第五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结果和执行。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的认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为受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第六款规定了对工伤认定决定的争议解决。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仲裁。但是,工伤认定决定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受伤职工的权益,促进了职工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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