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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称“直属分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完善直属分会律师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直属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直属分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在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下称“厅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第三条 直属分会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厅直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直属分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河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实习人员在厅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直属分会提出书面的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八)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直属分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五条 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直属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
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七)考委会认为与实习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考委会可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 直属分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直属分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个人组成。考核小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作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作出测评意见。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开始提问,测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测评主要由考核组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综合测评评分表》的内容逐项独立评分。
4、测评结果采取当场公布的方式。
(五)考委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
考委会主任签字确认。
(六)直属分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直属分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直属分会应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正式的考核意见,由直属分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一)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直属分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
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分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属分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属分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时间,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的,由考委会决定延长实习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直属分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直属分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直属分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省律师协会责令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的,直属分会将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直属分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直属分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附含有两个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综合测评评分表》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两个附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与本细则其它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直属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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