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专职保安管理办法(试行)
职专、电大、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园)活动中心:
为规范校园保安(以下统称保安)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保障学校及师生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职专、活动中心配备校园保安的校(园)。
一、校(园)保安的管理和招聘: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校园保安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学校具体负责校园保安管理、考核及签订劳动合同。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校园保安的招聘手续、保障保安经费落实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校园保安的政审、培训工作。
二、校园保安的职责:
(一)在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内外的秩序,疏导师生有序出入。对在学校门前取闹、滋事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危及学校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人员,在办理好登记(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具体来访事由等事项)手续,并征得被访者
同意后,方可让其到指定地点等候被访者或进入校园。严禁校外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经过检查后方可指挥车辆安全出入、有序停放。
(三)紧锁大门,严格查验外来人员(车辆)随身(车)携带的物品,严禁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被带入校园。
(四)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
(五)对校内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巡查学校教室、水、电、暖设施、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和各功能室等重要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协助予以妥善处置;
(六)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给予制止,对一时难以制止或发生治安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处置。
(七)协助辖区民警维护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汇报校园内外治安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堵塞安全漏洞,健全防范制度,提高防范能力。
(八)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正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安保设施、设备和器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保卫室监控值守工作,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钢叉、电警棍等安保器械。
三、保安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
(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或装运的物品。
(三)对严重危害教学秩序或者威胁师生安全的人员,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派出所。
(四)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当使用钢叉、电(橡胶)棍、辣椒水、盾牌等安保器械:
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继续发生暴力行为的。
3.校园保安身体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4.危及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及影响教学秩序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四、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安保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工作中获知的学校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监守自盗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校园保安的基本要求:
(一)校园保安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准时交接班,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
(二)着装统一整齐,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 (三)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
(四)执勤时不得嬉笑打闹,执勤期间不准饮酒,抽烟、看电视、不准看书看报或从事其他与值勤无关的事情。
(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安保器械,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尊重师生,遵守纪律,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安保任务。 (七)做好来宾登记工作,及时查看电子监控发现可疑人员报校领导并及时处理。
(八)上班期间女保安不的穿高跟鞋、不得披发。 (九)遇上级领导检查时,校园保安要敬礼。
(十)对教育局校安督查人员提出的督查意见进行整改。 六、校园保安上班时间:
(一)、学校校园保安不是门卫,校园保安值班遵循保安跟着学生走的大原则。
(二)、校园保安需提前半小时、推后半小时上下班。在上班期间需始终保持4人同时在岗,民办园保持2人同时在岗。值班期间统一着装(教育局统一配发保安服),手持器械,器械不得离手,中途保安不得离岗。
(三)、寄宿制学校校园保安可以和校警统筹安排值班,但要保证4人在岗值班,校警需统一服装(学校自行安排)、器械。
(四)、公办幼儿园在12:00至15:00期间允许2人在岗2人倒班吃饭,其他时间需保证4人在岗。配4名保安的民办幼儿园在13:00至15:00期间允许2人在岗,2人倒班吃饭。配2人的民办幼儿园在13:00至15:00期间允许1人在岗,1人倒班吃饭,其他值班教师要保证在岗。
(五)、其他中小学,校园保安要保证4人在岗,中午、夜晚不值班、其它时间不值班。
(六)、寒、署假期间除教育局及学校安排的业务学习、培训外校园保安可以带薪休息。
七、招聘保安的基本条件:
(一)50周岁以下的中国男性公民和45岁以下的中国女性公民;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五)退伍军人以及持有效保安证件的人员优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证的。 八、学校对保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一)校(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设安全保卫科或专职安全保卫干部,负责对校园保安的日常管理;负责与校园保安签订劳动合同。
(二)结合保安履行的职责布置巡逻路线、安保任务等情况,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检查校园保安认真履行保卫职责;
(四)负责对保安的出勤、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五)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考核办法的校园保安进行解聘;
(六)教育教职工和学生尊重校园保安的劳动,并为其提供安保工作设备、设施和必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七)特殊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确保规定人数在岗执勤。 九、奖惩:
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或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避免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的;
(二)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三)对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治安防范及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五)奖励方式另定。
(六)教育局设立校园保安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教育局和学校视情单独或联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七)校园保安配备、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要纳入学校的平安校园创建,对学校安全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中,对校园保安管理不善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校园,实行“一票否决”。
(八)校园保安如因工作失职(未造成后果的),由所在校(园)予以训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解聘;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吊销上岗证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如校园保安与所在校园发生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纠纷,经调解无效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二)职专、活动中心、民办幼儿园的校园保安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生效,在新办法未宣布前,本办法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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