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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24-05-30 来源:步旅网


东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Ⅰ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办公楼、商场、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第三条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和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或释放量检测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

2、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

3、室内用水性涂料、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室内用水性处理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醛;

4、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

5、聚氨酯漆固化剂、聚氨酯胶粘剂: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

(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氡、氨、苯、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第五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出厂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进行进场复验。

没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或复验不合格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室内装修中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应先做样板间,并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部分的装修施工。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质量作为民用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 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室内氡、氨、苯、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毛坯房工程可只检测氡、氨、甲醛三项指标)。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指标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由工程各方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无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和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或释放量进行复验的,依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民用建筑工程未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费用按工程承发包合同执行。合同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复验费用由材料购买方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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