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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标准化管理系统

来源:步旅网
仓库标准化管理系统

蒲白分公司仓库标准化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资仓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一项基础工作,为减少库存积压,提高资金周转率,实行精细化管理,实现仓库管理标准化,推行编码、定置、标识、看板四项技术应用,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使用于仓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部门及人员职责

1、公司采购员负责物品的采购工作;

2、仓库管理员负责物品验收、入仓、领用手续的办理及库存物品的保管; 3、公司财务会计负责物品的核算;

4、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仓库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仓库标准化管理要点

第四条 仓库管理必须做到:“一明\"、“二齐\"、“三清”和“四号定位\":一明:每个保管应明确自己所负责的库房的整体责任;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库房内外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禁烟、禁火标识应设置于库房显眼位置;

第七条 合理配置安全保卫人员,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相结合,各种防范措施到位,坚持24小时巡回检查,场地照明设备完备,确保库区安全;

第八条 加强供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九条 库房、门窗开启灵活,关闭严密,符合通风、防潮、防火要求,露天场地排水畅通无积水;

第十条 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相关管理制度张贴于明显位置,灭火使用泡沫及干粉灭火器(易燃物品需使用泡沫灭火器);

第十一条 遇到紧急情况如失火及突发性天灾时应及时联络值班领导,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物资定置摆放

第十二条 物资必须按类别分库、分区、储存、摆放,化工危险品应设专库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设置货位示意图板、悬挂材料标签、库存物资资金动态图、物资摆放平面图、物资验收制度、物资保管保养制度、物资发放制度、仓库安全防火制度等;

第十四条 入库物资必须有物资编码、货位编码,货架摆放物资执行四号定位,地板摆放物资位置按顺序号、货位号,每件物资要有材料卡;

第十五条 物资摆放做到“三条线”:物资堆码一条线,标签悬 挂一条线,货架摆放一条线;

第十六条 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 第十七条 库房设置待验区、退货区。 第五章 物资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验收依据:物资需求计划计划、合同到位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矿用电气设备必须有矿用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验收期限:

(1)一般物资:随到随验收,当日内办理完入库手续;

(2)大型设备及配套在货到齐全后,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入库手续; (3)铁路专用线到货验收、随到随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核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合格证、随机配件、使用说明书,检测检验报告、矿用设备必须有煤矿生产许可证、煤安证、防爆标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入库物资验收误差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范围之内,负责按实收数量办理入库;

第二十二条 验收单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涂改,签证齐全; 第二十三条 建账签卡:认真填写到货登记,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待验物资要单独存放待验区;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验收资料: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到货清单、验收报告及煤矿生产许可证,要妥善保管,分类存放,按月装订。

第六章 出库发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库房主管或业务主管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第二十八条 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制度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第三十条 杜绝白条发货,特殊情况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资出库做到“八准确”:即时间、用货单位、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准确;

第三十二条 所有出库物资必须经业务员、业务负责人、保管员、库房负责人签字,交由库房保卫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后方可出库;

第三十三条 出库单据按月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七章 物资的保管保养

第三十四条 做好物资的标识管理,包括产品标识及监视和测量 状态标识,保证“帐、卡、物、资金”四对口,严防误用;

第三十五条 露天存放物资要摆放整齐,无杂草、无积水,上盖下垫,及时发放;

第三十六条 库房内部应做到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物等无灰尘杂物、无虫鼠害、无蜘蛛网、无积水、无污垢;

第三十七条 货物摆放做到“五五摆放”:五五成方、五五成行、五五成包、五五成串、钢材砌放一头齐;

第三十八条 有保质期或特殊要求的物资要设标志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 第三十九条 对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资,按时检查库存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苗头.对超期物资标志待处理标识及时开具送验单交品质部重新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标志合格品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不合格品”识移交废品库。并作好记录。

第八章 物资盘点

第四十条 物资盘点以年终盘点、定期盘点、永续盘点三种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仓库进行两次定期盘点,上半年1次,年终1次;

第四十二条 各库保管员要坚持永续盘点,有动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对盘点查出的盈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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