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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定编方案

2020-04-12 来源:步旅网
学校定编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教育厅冀教人199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状和发展规模制定本方案。 一、定编原则

根据我校总体规划及逐步向综合类本科院校发展的目标,在控制人员编制总量的基础上,本着突出教学、促进科研、促进非师范类专业的开发、控制教辅、紧缩管理的原则定编,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教职工队伍。 二、编制分类

我校人员编制根据所担负职能、承担任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1、学校基本编制:指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1)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专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兼做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电化教育、网络管理、机房管理等直接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及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编制

(1)指学校中将来逐步实行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保障、后勤服务及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后勤服务公司的人员编制。 (2)学校中其他部门的工勤人员编制。 三、学校各类编制的总量控制标准

学校基本编制主要根据实际在校标准生数和基本编制中各类人员的比例进行测算。 1、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学生数的折算权数是:专科生为1,本科生为1.3。 2、成人教育学生不计入标准学生数,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基本编制中各类人员的总量控制比例 基本编制为教师科研人员数/60%,其中: (1) 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按生师比15:1核算; (2) 教辅人员编制为基本编制×25%; (3)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为基本编制×15%。 4、附属编制

后勤服务公司及工勤人员的编制维持现状,不再核定。 四、各类人员编制的具体测算办法 (一) 教学、科研人员 1、专业课教师编制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以及各系的专业数、学生人数,提出专业课教师编制配备各项基数如下: (1) 一个系一个专业配备教师11名;

(2) 每增加一个师范专业增加教师3名,增加一个非师范专业增加教师4名;

(3) 各专业学生基数为文科55人,理科50人,英语、体育35人,美术25人,音乐20人,学生超过基数的系,分别按每增加55名、50名、35名、25名、20名学生增加1名教师编制计算。 计算公式:N=11+F+(M–TL)/T

其中:N为教师编制数,F为增加专业所应增加的教师数,M为一个系的学生总数,L为一个系的专业数,T为学生基数。 2、公共课教师编制

考虑到专业的不同特点,公共必修课教师依据听课标准生数按如下比例配备:口语教研室、马列教学部、公共英语生师比为210:1,公共体育生师比为260:1。其他系公共课开课每周3课时的,按生师比260:1计算,开课每周2课时的,按生师比300:1计算。

按以上方法确定编制后,各教学部门除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外,还要按教务处的规定开设一定的公共选修课,开课时数或开课门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学校给予适当补贴,但不再增加编制,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3、科研人员编制

科研人员暂定6人,其中教科所为3人,化学研究所为3人(设在化学系)。 (二) 教辅人员

教辅人员定编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下列标准核定: 1、实验技术人员按实验课的具体开课情况配备。

2、计算机系网络管理人员暂定3人,机房管理、资料管理人员暂定5人。信息技术系(含电教中心)教辅人员暂定6人。英语系语音室管理人员暂定3人。 3、图书馆人员按在校学生数的150:1计算。

4、其余部门如学报、档案等教辅人员按实际任务量定编。 (三) 党政管理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两部分组成,即校部工作人员和各教学部门党政管理人员。

1、校部工作人员总量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的10%左右,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量大小确定编制。 2、教学部门

(1) 专职政工人员,指专职党支部书记(由党委任命)及专职团总支书记。 (2) 各系配备一名系秘书。

(3) 专职辅导员:学生数不足300人的系,不配备专职辅导员,学生数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系,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学生数在600人以上的系,每增加300人,增加1名专职辅导员。 五、编制管理办法

1、学校对编制进行分类管理,各教学部门可在编制总数内外聘教师,也可以安排各类人员互相兼职。

2、各教学部门编制与校内津贴挂钩,每年9月份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核编一次,中间不再变化。 3、其他部门编制由学校统一掌握,严格控制,如部门任务增大需增加编制,要在控制编制总量前提下,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4、学校予留少量编制用于引进学校急需人才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5、学校编制由人事处具体负责管理。 六、本方案自2002—2003学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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