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房山区食用菌工厂化现代制造聚集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开发建设步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入园经营,根据国家、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入园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入园标准和优惠政策依据房山区政府“房政发[2009]36号、75号、76号”文件,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房山区食用菌产业发展支持奖励办法》与实施办法,针对企业、社会团体等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三条
为聚集园区的高水平、高标准建设、实施、管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设定入园标准如下:
1、产业导向: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导向,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企业围绕食用菌产业技术开发、工厂化生产、产品加工、物流配送、仓储经营、废料利用等食用菌产业相关环节组织实施。
2、环保要求: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3、投资规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固定投资物流配送企业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工厂化生产及加工企业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正常投产后解决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
4、用地要求:本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入园企业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明确入园企业主体和项目性质,按照用地主体不同办理适合的用地手续,对于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新建厂房和厂区用地一般按每亩投资不低于50万元计算,入园企业不得随意多占土地,有特殊用地要求的项目,需经管委会考核认定后予以审批。
5、项目开工: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尽快组织施工建设,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园区报区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失企业自负。特殊原因形成“半截工程”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转让,可以延续原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不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转让的企业,不享受园区管委会的任何优惠政策,已享受的政策优惠退回管委会(包括免交的行政性收费)。
6、规划布局:入园企业的规划建设必须服从园区的整体规划,与园区整体规划协调统一,入园企业变更项目建设方向,需报园区管委会审批通过。
7、土地租赁:入园企业租用土地年限最多为28年,租金价格面议。 第四条
对前三家入驻企业实行租金减额征收政策。按正式合同签订日期选定前三家入驻企业,给予每年每亩租金减征500元的优惠,同时租金交纳方式为三年一付。 第五条
鼓励食用菌市场流通配送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投资8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具有分级包装、贮藏、运输、配送、质量检测等硬件条件,市场化程度高的食用菌市场、流通配送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建设,对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50人以上,当年
正常投入生产的新建龙头企业进行奖励,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主要用于生产加工设备、企业质量认证、打造品牌、人才引进、企业市场开发等环节。 第七条
鼓励生产企业、单位实施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食用菌废料循环利用项目,对当年经省部级(含)以上权威机构认定,获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当年形成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支持菌种和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报经区财政进行项目评审后,区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重点扶持,促进这些企业成为最优良菌种、技术的展示基地、最新菌种、技术的示范基地、最规范的菌种、技术储备基地。 第九条
园区将为每家入驻企业免费(厂房建设期间)提供100平方米房屋,以备企业厂房建设期间临时办公之用。 第十条
获准进入聚集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规划、土地等各种手续。 第十一条
新上项目占地一律由园区负责解决“三通一平”,即: 水通,指生产、生活用水接到施工场地; 电通,指动力电接到施工场地; 路通,指场外道路铺到施工场地;
一平,指建筑施工场地平整标高至园区路网标高。 第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产品附加值高、预期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如前期建设资金不足,可由园区按企业需求,建设标准厂房,租赁给企业使用。租金按优惠价执行(低于建造成本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和),也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优先予以立项,优先落实市、区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中央、市、区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上的更大支持。 第十四条
对企业生产所需贷款,园区帮助协调银行优先解决,并优先申报给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凡进入园区从事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科技试验,属国家、省级星火项目,园区协助试验,试验成功后,双方技术成果利益共享。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对入园企业一律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管理。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拉赞助和集资,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搞各种达标验收活动。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房山区食用菌工厂化现代制造聚集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房山区食用菌聚集区管委会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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