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
摘 要: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维权意识增强,民事纠纷案件激增。小额诉讼程序以其自身简易,快捷,低廉的特点,成为现今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不等同于简易程序也不仅仅是简易程序再简化,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理念,即实现司法大众化。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出发,分析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小额案件;简易程序;效率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内涵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针对小额诉讼的概念,现在理论界通说的观点主要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简易程序内的一种特殊程序;狭义上的小额诉讼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有别于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①。笔者论文支持狭义的定义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相比简易诉讼程序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案件②,它有自身独特的功能理念与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单一
从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有律师提出以被告人为个人,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这个提议很有参考价值,诉讼标的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本国的甚至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案件的给付请求额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仅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但也可以受理某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零售商价金的请求,而不仅限于钱债纠纷。
2.程序简便易行
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诉讼程序更加简单易行,当事人双方的起诉答辩状,既可以使用表格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相应取消证据开示制度,陪审制度,简化证据调查环节。同时给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职权的范围。甚至最后的判决可以只记载结果,而不附载理由。这样使得诉讼更加快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3.快捷、低费用、高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限期较短,从审理到判决不超过30日,多数案件当时受理当时解决。在极大缩短审限的同时,也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甚至有些案件因为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即使胜诉公平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相比之下,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很低,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更多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亲自出庭主义
基于小额诉讼程序常识化的特点,小额诉讼法庭努力为每一个非法律人提供一个简单
诉讼程序的场所,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须委托律师。这样当事人就必须亲自到庭参加小额诉讼程序,而不能像普通程序中那样委托律师、代理人而本人不亲自参与审判活动。当事人亲自出庭主义,避免了请律师而支付的费用,这是与小额诉讼程序低廉、高效的理念相吻合的。
5.限制原告上诉权与被告反诉权
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低廉高效,如果不对原告上诉权与被告反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造成诉讼的拖延与程序的复杂化,甚至可能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纵观设立小额额诉讼程序的国家的立法例来看,各国都对上诉权进行或多或少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小额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上诉审的负担,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6.注重调解、和解、仲裁在案件审结中的作用
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小的特点,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还避免了上诉审的负担。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直接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话,对误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明,设置专门调解程序,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7.小额诉讼与消费者保护相结合
消费诉讼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这类诉讼普遍数额较小;其次消费类诉讼,数额小但案件数量多,多次频繁使用普通诉讼程序必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消费类诉讼,多以个人名义提起,权利主张具有实效
性。这些特点正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相吻合,所以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中更应当注重与消费者保护相结合。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比较
1.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③。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诉讼程序一起组成我国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简化,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适用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与派出法庭。且法律规定,当出现法定情形或案件确实疑难复杂时,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 民事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之比较
现在我国的小额案件仍然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些学者也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同。诚然两者有很多共同点,如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诉讼便捷程序简单,但两者也存在许多的不同点。笔者认为应当正确认识两者的差异,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独立出来。
第一,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简易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标的额相比简易程序更小,主要集中在小额钱债纠纷。
第二,程序立法的理念不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理念,在于保护小额权利人的财产
权与诉讼权④。便于公民及时得到司法救济,避免适用复杂程序所产生的诉累,而简易诉讼程序的立法理念,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而带来的案件数量提高的情况。旨在提高诉讼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减少司法成本。并不完全是为了保护小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程序的简易程度不同。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有法定化的特点,例如在证据开示等证据制度上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定无异。且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定的情形及需要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对象是普通公民,是非法律人,所以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案件还嫌复杂,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上应当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洁易行。
第四,诉讼费用上不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用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相同,并没有相应的减免。而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较小,如果诉讼费用仍与简易程序相同,就会给小额诉讼人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不能达到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如果诉讼费用超过案件标的,即使一方胜诉,正义也等不到有效的伸张。这对于法院的权威及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地位都是一种损害。
二、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想与建议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外部条件
1.改进与完善简易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是独立于简易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但如前文所述它们有着许多的共同点。在我国还未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小额案件仍然都是由简易程序
进行审理的。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应该完善与改进简易诉讼程序,为将来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营造更好更适合的法律环境。
2.小额诉讼程序法院、法官专门化
建议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普通公民的生活中,使普通公民起诉更加便利。小额诉讼法官专业化,建议实行值班法官制度,设专门的值班法官,以便及时、准确、高效处理小额案件。值班法官双休日与节假日不休息,仿照其他国家设立假日法庭或夜间法庭,以实现“随办随到,随审随结”⑤的理念。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内部程序设计
1.受案范围的规定
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以区别于简易程序。建议小额案件的受案金额,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更应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到我国经济水平存在地区差距,在订立具体的数额时还应该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在5000元到5万元为限,以避免受案范围不必要的扩大。 另一方面建议关于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用于小额案件,既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又避免因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化而造成的错案。
2.管辖权的规定
小额案件有其特殊性,不但讲求效率同时要求实现公正。所以对于小额案件适用现行
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多的诉累,反过来就达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例如小型瑕疵的消费侵权案件,如果让消费者去产品生产地起诉,当事人必将花费大量的时间与交通费等费用,即使胜诉正义与公正也的不到伸张,不利于实现与保护小额权利。所以鉴于此,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方便小额权利人行使请求”的灵活原则,以期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浪费。
3.当事人的选择权
建议授予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即在受案时由法院告知当事人有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的权利,并告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缺点,例如将无法上诉与反诉,但程序简易,审限短等。以期在充分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体现程序的正当性,更好的维护小额诉讼权利人的权利。
4.程序的简化
简化诉讼程序一直是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的目标与宗旨,具体的简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解前置。建议小额诉讼程序将调解与审理一体化,注重调解的作用。即在这种司法模式下寻求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前置并与审理一体化,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使双方当事人更加信服于法律的审理结果,从而有效终止纠纷,解决矛盾。
第二,缩短审限。小额案件标的额较小,适用原有审限难以适应实际情况。建议实行以一期日辩论,终结和即日宣判的制度。除个别案件外都应该当日审理当日判决,防止诉
讼拖延。
第三,相关法律文件的简化。建议起诉书使用固定的表格制,或者允许口头起诉与应诉。简化判决书适用格式化的方式,只记载判决结果与主要的事实,不必负详细的理由。
第四,强化当事人出庭,对律师出庭代理小额诉讼案件持消极态度。一般不主张当事人不亲自出庭而以律师全权代理出庭的方式。
第五,适当的证据制度。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建议使用专门的证据制度,即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举证,经对方质证和法庭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的基础上,直接根据该证据作出判决。也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种证据制度下,同时也应该规定,在当事人举证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利益损失时,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以此来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益性。即吸取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之所长,探索适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
第六,限制上诉,禁止反诉。建议实行一审终局制,限制上诉减少审级,避免诉讼拖延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在审理中禁止反诉,以避免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率。
第七,诉讼费用。现行的诉讼费用规定,不适合小额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减免诉讼费用,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于鼓励普通公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构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诚然小额诉讼程序更加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能够更好的保护小额权利人的诉讼权益。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不合理或在程序运作中不够严谨,都会违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初立法宗旨,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损失。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判程序与审判模式的构建
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是“法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控制着整个审判的进度同时经常依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在这样的传统下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进一步扩大法官的职权,使法官审判的随意性变得更大。本来小额诉讼程序就是牺牲了一部分程序正义,如果法官的职权进一步扩张,那么正当程序的保障甚至会降低到非诉讼程序的水平。所以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程序与审判模式,必须经行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也必须再三考量。
2.管辖权与起诉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快捷高效,对管辖权的规定也有特殊的要求。现有的管辖权规定方式不太适合小额诉讼的要求,如何建立既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又能满足程序的设计要求,方便当事人快捷就近起诉的制度,仍然是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诚然管辖权的规定,应该努力方便了当事人,但同时也不应该给社会或者有关企业、组织、团体构成损害与不必要的消耗。对于前文所述的表格起诉方式,现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运用很少,如何让公众接受,如何能让其发挥便利的优势,如何避免表格程式化所带来的损益,也需要仔细考量。
3.法官选任问题
笔者主张小额诉讼法院的法官应该职业化,并实行轮班制以保证小额诉讼程序全天候高效运转。有的学者主张从业5年以上积极从事公益的律师,可以在周末或晚上担任小额诉讼法院的法官,以减轻正式法官的工作负担。但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诉讼审判是运用法律的过程,而法律本身是神圣的,法律运用的过程也是神圣和严肃的。为了保证正义与公正的伸张,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肃认真,法官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素养也必须是高尚和完善的。律师作为特殊的法律工作人员,相比衡平克己的法官形象,更多的是与商业利益的联系,这本无可厚非,但律师担任法官,笔者担心会影响公众对法院、法官、甚至法律的信心与信任度,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公正。且中国自古就强调人情社会,律师社交面广担任小额诉讼法院的法官,难免会有办人情案的嫌疑与隐患,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结论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小额诉讼程序。希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成功构建,可以真正使小额诉讼程序成为最方便、经济、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正义与公平低成本的实现,使更多的普通公民享受到小额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权益保护,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我们的司法大环境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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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王下雨:《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第14页.
②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的事件称之为小额事件。多指小额消费交易瑕疵的救济、零售商价金的请求,小额消费借贷及小额工程承包工程款的给付请求等.
③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版第259页。
④曹文荣:当代小额诉讼程序解析,载《复旦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21页.
⑤曹文荣:当代小额诉讼程序解析,载《复旦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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