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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20-01-23 来源:步旅网
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科研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从事科研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学术诚信管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和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申诉、组织调查、案卷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五条 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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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自律。

(一)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生指导教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三)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四)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科研诚信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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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调查,科研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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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调查处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决定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责成相关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一条 如实施正式立项调查,成立由3-5名相关学科专家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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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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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中,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回避理由成立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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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从轻处理与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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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或对举报人、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期限,一般为1-5年。同时受纪律或行政处分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经查证核实,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学校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澄清,予以正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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