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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

2023-04-01 来源:步旅网
1. 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

2. 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

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1.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

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2. 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

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以星公司也称,这批货物已交给圣多名哥港口。

3.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这个问题对于进出口公司而言就是,记名提单的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放给记名的收货人?该案对那些抱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观点的进出口公司也敲醒了警钟。

其实,在进出口业务中,多了解一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固然是好,但强求进出口公司通晓各国法律则是不现实的。作为进出口公司应该了解的是,对于记名提单能否作为物权凭证的问题,即便在中国也是有争议的,在不同的国家,则更会有迥然不同的规定。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除非货款已收回或已决定放弃通过控制物权来确保收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记名提单。出口业务中通常可能涉及记名提单的有几种情况: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货;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行托收;放单前电汇(前T/T)。由于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不确定性,在出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免,实在不得不使用时,应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业务员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要严格按合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求对方修改,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3.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4.其实,作为中间商加价后要求返回差价款并无不可,只是提前索要确实要警惕——一般的佣金也好,回扣也好,都是在卖方收回全部货款后再予兑现——这样既无风险,也是合理的规范操作。

楼主的失误在于——没有收回货款之前就向对方提前支付了差价,同时没有注意到,或根本就不知到约定的信用证有“软条款”(买方验货签字)这样的陷阱,所以中招被骗。不知有否在接到信用证后安排生产或采购货物?如果安排了生产或采购了货物,则损失就不仅仅15%的差价了——还有这些货物的损失。 记得以前有一些朋友谈及在国内遇到一些骗子,其中的手法是一样的——在未实际履行合同或收款前,就要求卖方提前支付差价、回扣,或“打点”客户及相关部门的“费用”等不一而足。但凡提出这样要求的,母用置疑——这肯定是骗局!

所以,但凡遇到这样的“客户”就不必与之纠缠——要么婉言拒之,要么逼其知难而退——以收妥全部货款后兑现为限——他原本就想不付款而先得款,这样的条件当然是他无法兑现,其实也不想兑现的——所以不得不不了了之。当然,如果不给他留面子的话,也可以当面戳穿他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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