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5.18
• 【字 号】潭政办发[2006]16号 • 【施行日期】2006.05.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美化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湘潭,争创国家园林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
举措,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充分挖掘湘潭伟人故里、历史名城的浓厚文化底蕴,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为目的,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园、游园、景观道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把我市建成绿地总量适宜、分布均衡、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创建目标
2007年力争将湘潭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全面达到或超过各项创建指标,即建城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设计、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等指标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 三、主要任务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中心城区为创建重点,突出抓好五大工程: (一)管理制度完善工程
1.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牢固树立“规划建绿”概念,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认真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遥感航测及相关资料编辑等工作。《湘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我市进行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和蓝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实行“绿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湘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遵守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
作他用,不得进行商业开发。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盖“湘潭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工程施工验收时,必须将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验收,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加盖“湘潭市城市园林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3.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通过该规划着力提高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增加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类,丰富景观内容,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要积极增加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类,大力开发乡土树种,科学栽培珍稀濒危物种,适当引入适宜湘潭土壤、气候和环境条件的外来植物物种,合理配置植物,建设生态小森林和多物种组成的复层绿化结构植物群落,改变我市城市绿化物种单一、形式单调的局面,使湘潭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步入良性循环,形成丰富多彩的城市绿化格局。 (二)城市景观保护工程
1.加强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开发。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湘潭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市规划局要编制完成《湘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文化局要做好文物古迹的修缮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重点搞好关圣殿、鲁班殿、望衡亭、海会寺、秋瑾故居等保护和开发,大力推进昭山风景区建设,切实抓好风景区历史文物保护、昭山八景的恢复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依托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保型纪念性景观项目,凸现伟人故里、红色文化、滨江风光、现代城市特色,
以此丰富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2.严格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成立湘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扎实搞好古树名木的建档立卡工作,进一步调查分析我市古树名木资源分布、生长现状及养护管理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制定古树名木复壮措施并组织实施。
3.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禁止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禁止乱粘乱贴广告,彻底治理城市“牛皮癣”。组织全市性的集中行动,对有碍市容观瞻的户外广告和不规范标牌进行清理。按照优化市容市貌的标准,严格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对城市主要路口、主要干道、广场的门店招牌、指示牌、户外广告等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精心设置。 (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1.道路绿化。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形成全市的林荫路系统。重点对丝绸路、书院路、吉安路、富洲路、北二环路等道路进行绿化提质改造,搞好行道乔木和亚乔木的补栽补植,精心打造芙蓉路、建设路、韶山路等迎检景观道、林荫道,不断增添绿量,提高绿视率,增强视觉效果。
2.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努力创建和谐生态小区,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开辟居民休憩活动场所;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低于25%。加强对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化规划审批,严格实行绿化控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允许开工。落实居住区绿化管理资金,大力开展园林式小区创建活动,两年内新创建园林式小区21个,至2007年全市园林小区不低于60%。
市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庭院的绿化美化工作,适当安排经费,精心设计,打造精品,并顾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大局,实施拆墙透绿,与道路绿化一起形成具有纵深层次的行道绿化景观带,积极争创园林式单位。
两年内新创园林式单位25个,至2007年全市园林式单位比例不低于60%。不同居民区和单位庭院要根据各自情况,充分利用楼道、楼顶、阳台以及区(院)内一切空间,建绿、造绿、添绿,让能绿的地方都绿起来,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的立体绿化,进一步消除“绿化死角”。
3.苗圃建设。全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把苗圃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增加投入,提高品质,搞好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实现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2%,在大型菊花展览等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4.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要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重点在城市两区的近郊生态林和环城绿化通道开展植树活动,要求每个适龄公民按照规定的标准,履行植树义务,并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发动广大市民共建美好家园,增强爱绿、护绿意识。
5.园林建设。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要求,重点抓好和平公园扩建、雨湖公园改造、菊花塘公园续建等项目,深度开发白石公园、湖湘公园等新建综合性公园,突出植物造景,合理配置植物,增加公园绿化面积,达到或超过不低于总面积70%的标准。城市广场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要手段,乔灌草搭配,增加广场背景树数量,增添广场绿量,绿地率达到60%以上,利用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画龙点睛,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四)生态环境优化工程
1.防护绿地建设。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加快我市防护绿地建设,重点在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完成城乡结合部绿化建设及改造。如:107国道砂子岭广场至涟水大桥、320国道砂子岭广场至伍家花园、上瑞高速公路连接线(富洲路段)、长潭高速公路连接线、板摄路口至电化
广场等路段的防护绿带建设,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2.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的综合防治,全面改善我市城乡环境质量。水环境治理突出抓好湘江镉污染废水整治、竹埠港和吴家巷工业区环境整治等重点项目建设,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三类以上,加快河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55%以上。大气环境治理重点是完善烟控区,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抓好电厂、湘钢、湖铁等重点污染源的脱硫除尘污染防治项目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次扬尘,确保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主要抓好双马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保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或超过60%的水平。
3.自然生态保护。加大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着力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控制性保护,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切实抓好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培育森林资源,着力增加楠竹、松类林等速生丰产林面积,提高森林蓄积量。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积极推动沿江风光带、仰天湖防洪排渍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建设,把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五)市政设施提质工程
坚持“拓宽框架、完善功能、美化空间、突出中心、提高品位”的城市建设方针,继续抓好城市中心区建设和功能配套,切实抓好城市路网建设,继续完善燃气、公交、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一是加强城市安全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在保护治理好现有水源的同时,抓紧开辟新的清洁水源,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二是大力推进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不断扩大用户规模,实现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三是促进城市公交跨越发展,抓住长株潭公交一体化的有利时机,实现中巴车出城,加大投入,增设公交线路,加强公
交客运设施建设,实现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确保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5%。四是抓好北二环西引线、板塘大道、昭山大道、霞光东路、丝绸南路、富洲路、南岭路、高标路、月华路、福星路、海棠路等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完善,实现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五是加快环卫设施建设,两年内科学规划建设好一批公共厕所,实现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的标准,并增添垃圾清扫车、果皮箱等设施,保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在20%以上。六是美化亮化城市夜景灯光,实现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四、组织领导
成立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任正、副组长,雨湖区政府、岳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湘潭火车站、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负责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创建日常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宣传组、绿化组、设计组、督查组。同时,聘请国内部分园林绿化专家为创建工作顾问。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5月-7月):5月份启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制定初步方案和工作责任目标。5月份召开全市动员大会,按照创建要求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广泛动员全市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市级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掀起宣传高潮。
(二)全面落实阶段(2006年5月-2007年5月):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建工
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力量狠抓落实。要按进度安排绿化建设项目,修订完善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重点绿化建设项目规划;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居住区,限期进行绿化改造;收集、整理、编印相关资料。条件相对成熟后,请国内资深园林绿化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三)完善深化阶段(2007年3月-6月):2007年3月-4月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申请初检,2007年5月正式向国家申报。
(四)受检阶段(2007年6月-7月):接受国家建设部组织的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事关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城市形象的大事,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评比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均应成立“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并制定所承担任务的实施方案,同时确定创建工作联络员,负责承办落实创建办安排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明确具有创建工作任务的城市两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把任务逐一分解到各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各项分工的完成时间和进度要求。市委、市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定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统一创建工作步伐,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协调发展。把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把创建工作完成情况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与干部的考核、奖励和使用结合起来。对于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创建工作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依据《公务员法》,追究其失职或渎职责任。
(三)实行定期督办制。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创建工作进度要求,定期开展督查。每两个月督查一次,讲评一次,通报一次。对创建工作力度大、动作快、效果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正面宣传;对应付了事、工作滞后的责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还将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统筹各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各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实行多元投资制。城市绿化用地要通过无偿划拨为主,租地、置换为辅的方式解决,实现城市绿化资金筹措的多元化。一是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市公园、道路、广场、游园等绿化建设项目如期完工。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出让经营权、广告设置权、冠名权等办法,鼓励企业、单位、团体出资承建绿地项目。三是对城市绿化中应由各单位完成的绿地建设任务,要以责任制形式落实,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四是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和吸引外资,弥补绿地建设经费不足。
附:1.国家园林城市创建部分指标对照表(略) 2.湘潭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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