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机关涉密移动硬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机关各科室负责管理科室涉密移动硬盘。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密移动硬盘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涉密移动硬盘由使用者本人在涉密移动硬盘上标注个人姓名并按最长字符设置口令,需要使用的,要在“部机关办公室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使用登记本”(以下简称“登记本”)上登记。
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涉密移动硬盘只限由使用者本人在机关办公区内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也不得带出办公区,在当天下班前必须交还科室负责人。如确有必要带出办公区,必须经部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及配套使用的涉密移动硬盘专供本科室人员外出使用,平时不得存储涉密文件。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的,需经本科室负责人在登记本签字同意后带出。
外出前,使用者必须按最长字符设置口令,且只存储外出需要使用的涉密文件,严禁存储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其他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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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严禁携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硬盘游览、探亲、访友、参观和出入公共场所。
任务完成后,必须对存储的涉密文件进行格式化,并清除口令。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归还时,科室负责人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禁止涉密移动硬盘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连接,用于下载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电脑直接连接。
如确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用非涉密移动硬盘从联网电脑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电脑(中间电脑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电脑。
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通过中间电脑进行杀毒处理后再导入涉密电脑。
第六条 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硬盘上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登记本上作详细登记,并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且要在登记本上对每份介质进行登记并赋予不同编号。
第七条 在涉密电脑、涉密移动硬盘上处理的各类涉密信息(文档、图表、数据等)应在电子文档首页左上角标明文件密级。
第八条 涉密移动硬盘的损坏报废,要经部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送有关单位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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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涉密移动硬盘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到期更换、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所在科室要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其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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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办公室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使用登记本
移动硬盘 编 号 复制内容(份数) 使用者 科室负责签 字 人签字 分管领导 借出时间 签 字 归还时间 备 注 注意:1、需将专供本科室人员外出使用的涉密笔记本电脑及配套使用的涉密移动硬盘带出时,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
2、需将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涉密移动硬盘带出办公区的、需从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硬盘上复制涉密信息的、涉密移动硬盘损坏需报废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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